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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可克达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四师可克达拉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师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鼓励师市内外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师市投资创办企业、经济实体,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师市所属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师市内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凡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的禁入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发展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导向及师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总出资额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师市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

其中财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在师市范围内落户,且缴税所在地为可克达拉市的企业。

第二章产业导向

第四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一)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二)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机械装备制造等项目;

(三)新型精细化工、煤电一体化、生态环保节能、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项目;

(四)金融产业、信息产业、科技服务等项目;

(五)商贸服务、商业服务业项目;

(六)进出口加工、现代物流、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等项目;

(七)旅游资源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水利、交通、城市建设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会展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结合师市产业发展规划,选择性地承接中部、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类项目。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产业鼓励类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师市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师市范围内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

师市困难地区,即位于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霍城县、昭苏县及可克达拉市范围内的团场、企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对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师市范围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开发旅游类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凡在师市范围内承接旅游接待的宾馆饭店,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相同;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二)自2011年起,对师市范围内从事A级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旅行社以及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自2011年起,对师市境内除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服务的宾馆,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在师市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第八条 截止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师市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九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迁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或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赋予开发区的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5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部分,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

(二)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新设立的企业(包括迁入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三)如不能满足以上两种条件,且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则执行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第十条 纺织服装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纱线、织布类产品运费补贴。32支以上(含32支)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每吨补贴800元,32支以下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700元。60支以上(含60支)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补贴标准统一增加100元。织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每吨补贴1000元。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纺纱企业生产32支以下产品补贴标准减半。

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运费补贴。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每吨补贴800元。

(二)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包括进疆面料补贴)。

(三)电费补贴。享受电费补贴资格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共同核准后,报自治区纺就办和财政厅备案。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四)贷款贴息。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给予贴息,2017年起,企业纺织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给予1.5%贴息、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给予3.5%贴息;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贴息、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贴息;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1.5%贴息。

(五)岗前培训补贴。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财政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师市范围内的世界500强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含新能源),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1000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5%、50%、55%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总部型经济。企业总部在可克达拉市内登记注册,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的奖励。

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师市范围内的各类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以及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等职能型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产业援疆投资项目。自符合产业援疆投资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缴纳地为可克达拉市)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5%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生产性企业。生产性企业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100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45%的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旅游业。旅游行业企业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至3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45%的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物流企业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税收贡献额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0%、40%的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现代商贸企业。现代商贸企业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税收贡献额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的财政奖励。

现代商贸企业是指对产业有一定主导作用,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信息产业、信息服务业及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对在师市范围内成立的互联网+、云计算、基础电信企业等信息产业、信息服务业类项目,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45%的财政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对在可克达拉市范围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检测、咨询等现代中介服务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0%的财政奖励。

第五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师市范围内投资建厂、新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依据投资合同确定项目用地选址,由国土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和开发要求并经国土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需使用土地的,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续期使用土地。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工业、旅游业企业项目用地可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 70% 执行。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50%执行。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15%执行。

对入驻师市范围内企业的项目用地,按企业生命周期、经营状况,可以以租赁方式供应,也可在法定工业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价年限内,设定不同的出让年限。

对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服务设施用地,参照具有土地估价资质单位确定的评估价格确定出让底价。

第二十三条 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在师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实行双免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办理转用手续,按现用途管理;旅游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师市发展规划的新建养老服务项目、幼儿园,学校、新华书店等教育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两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7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二十六条 符合师市发展规划的新建文化服务业项目。投资金额在1000万以上,两年内建成投入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5%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二十七条 符合师市发展规划的新建旅游业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建成投入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4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 符合师市发展规划的新建宾馆。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四星级宾馆、饭店,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10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五星级宾馆,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10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且缴税所在地为可克达拉市,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先征后奖。

第二十九条 师市范围内5000-10000m2商业综合体项目、10000m2以上的商务写字楼项目,两年内建成使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条 师市范围内10000m2以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贸城、商贸街、贸易市场等项目,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三十一条 师市范围内10000m2以上的总部经济建设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大型游乐场项目:两年内建成使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7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缴税所在地为可克达拉市的,三年内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先征后奖。

第三十二条 符合师市发展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规模在30亩以上,2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三条 物流园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符合规定,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投资强度符合规定,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4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投资强度符合规定,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土地、财政等优惠政策进行个案研究。

第三十五条 在可克达拉市落户的银行、证券、保险、中介金融机构和通讯机构,两年内建成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十六条 以上所有投资项目投资人竞得项目用地后,由于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设立师市知名品牌创建专项资金。师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对获得中国知名品牌(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有效期满后,通过复审并保持中国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再予奖励5万元,其后不再奖励。对获得新疆知名品牌(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有效期满后,通过复审并保持新疆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再予奖励3万元,其后不再奖励。

第三十八条 设立师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师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发展,专项用于师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培养、特殊重大贡献人才奖励、产学研项目人才引进等。

对引进到师市党政机关、团场、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才,由用人单位给予住房补贴,安家补助及水、暖、电费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对引进到师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才,其工资及其他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师市向用人单位给予就业补贴支持。

第三十九条 设立师市大中专毕业生和兵团员工就业专项补贴资金。师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大中专毕业生和兵团员工就业补贴。对投资师市建设的各类企业及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收新员工,招用兵团员工不少于50%,并尽量招用少数民族员工,对招用的兵团籍员工,全员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50%、3年政府补贴政策;对在师市确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间或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正式招聘的,其工龄从见习期开始计算;对在企业就业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八章 投资环境

第四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亲商、爱商、安商、惠商”的招商意识, 本着优先从快、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专事专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便捷服务,为投资企业搞好项目各阶段配套服务工作,使项目建设的各项手续顺利办理,保证项目开工时手续完备。凡师市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实行“绿色通道”,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师市相关部门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要及时办理;对文件资料不齐全的项目提供指导、协助服务;需要向兵团报批的项目,由受理部门实行全程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办事程序及时限,为投资者提供书面申报材料清单。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要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四十二条 对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师市相关部门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师市相关部门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手续资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第四十三条 师市相关部门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环保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审批的建设项目,自收到投资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报上级环保部门。

第四十四条 师市相关部门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国土资源部门为投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自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提出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十五条 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上报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换证、变更、审验及注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师市电力部门在收到投资企业有效文件齐备的用电申请后,供电方案答复期限为: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提前72小时通知投资企业,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提前12小时通知投资企业,并依据行业法规的有关政策,做到相关配套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九章 要素配套政策

第四十七条 投资纺织、服装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师市按市场价格优先供给生产所需原料。

第四十八条 对在“一市一区三园”投资建设的工业生产企业实行供排水价格补贴办法。即自生产之日起,3年内供水按照0.6元/m3,排水按照0.5元/ m3执行。3年后按市场价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在“一市一区三园”投资建设的工业生产企业实行供电价格补贴(综合电价)办法。即自生产之日起,110KV电压等级按照0.28元/kwh,35KV电压等级按0.36元/kwh,10KV电压等级按照0.38元/kwh执行。

新引进“一市一区三园”投资建设的工业生产企业用电负荷免收增容费、容量电价。

第十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十条 外来投资商、高级技术才及招引企业优秀员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均可在投资所在地或可克达拉市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同等教育、医疗政策。

第五十一条 按每年度招商引资投资额及项目完成情况,由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外来投资商中择优评选,授予可克达拉市“荣誉市民”称号,并配发城市“金钥匙”。

第五十二条 师市将招商引资工作作为锻炼干部、考验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平台,对招商引资业绩突出的干部要予以提拔重用。组织部门要拿出岗位虚位以待干出实绩的干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实施后,凡师市以前有关文件或优惠政策与本政策内容有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的政策,如国家、自治区、兵团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在本政策执行期内,如国家、自治区、兵团出台新的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为师市招商引资指导性政策,各团场、企业可参照本政策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五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师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师市领导,师总畜牧师;市人大、政府、政协。

四师可克达拉市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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