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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政策汇编

| 招商动态 |2017-11-06

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政策汇编

国务院颁发的国发〔2011〕33号、新政发〔2012〕48号等红头文件特批的全国范围内唯一企业所得税全免的特殊经济开发区.

100%免缴所得税

影视传媒、软硬件开发企业、创业投资和新能源企业,入园即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自第一笔开票收入之日起前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五年减免留存当地企业所得税的50%)

纳税奖励

自第一笔开票收入年度留存霍尔果斯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的15%、20%、25%、30%、35%、45%、50%的比例予以扶持;对引进企业总部入住园区的(企业结算在园区),可享受上缴税费留存园区财政部分的50%扶持;其中软硬件开发企业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仅享受到2020年,身为企业主,不能错过任何让公司利润最大化稀缺机会。

1、地域优势

战略定位: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充分发挥喀什地区和伊犁州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拓展对外联结通道,发挥口岸和交通枢纽的作用,加强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的紧密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努力打造“外引内联、东联西出、西来东去”的开放合作平台,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推动形成我国“陆上开放”与“海上开放”并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区位优势: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地处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实施,霍尔果斯将成为一座欣欣向荣的城市。与此同时,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是中哈两国元首达成共识的国家战略项目,是中国首个跨境的经济贸易区和投资合作中心,也是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区域合作的示范区。

霍尔果斯口岸距伊宁市90公里,距乌鲁木齐市670公里。对方口岸为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口岸,距中方口岸仅15公里,距哈萨克斯坦雅尔肯特市(原名潘菲洛夫市)35公里,距哈萨克斯坦原首都阿拉木图378公里。

交通优势: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地处连—霍高速、陇海—兰新铁路的最西端,距中亚中心城市阿拉木图378公里,从阿拉木图到吉尔吉斯斯坦的比什凯克,再到乌兹别克斯坦的塔什干,对外覆盖半径不超出1000公里。这一线正是中亚地区的人口稠密区、经济发展带和市场中心,区位优势十分明显。

不仅仅是铁路,中国第一条由境外输入的天然气管线也于2009年由土库曼斯坦经霍尔果斯首站输往中国长三角、珠三角。—霍高速公路已全线贯通,并与横贯哈萨克斯坦连接欧洲的高速公路网连接。陆路运输车辆可以通过霍尔果斯直接进入欧洲高速公路网。通关历史达132年的霍尔果斯口岸,是我国西部综合运量最大、自然环境最好、功能最为齐全的国家一类陆路口岸。坐拥口岸的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或将借与欧洲高速公路网连接机会,迎来新一轮发展高潮。

随着伊宁国际机场建设的积极推进,霍尔果斯将成为集公路、铁路、航空、管道‘四位一体’的国际综合交通枢纽。

2、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简介

2010年中央第一次工作座谈会上将喀什、霍尔果斯设为新疆的两个经济特区。国务院2011年下发《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自治区授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采用“一区四园”的组织架构,总面积约73平方公里(含兵团),其中霍尔果斯口岸30平方公里,清水河8平方公里,伊宁园区独占35平方公里,东起皮里青河、西到伊宁市界线、北起精伊霍铁路、南至伊犁河,是“一区四园”格局中规划面积最大、功能分区最完善、产业类型最丰富、承载能力最强、配套最优的园区。

伊宁园区发展定位是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优势资源转化加工区,是以先进制造业为主导的产业园区,兼有商贸物流、企业总部经济、科研培训、居住及公共服务等职能。园区紧紧围绕“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优势资源转化加工区”的功能定位,充分伊宁市作为伊犁河谷中心城市的首府优势,服务河谷、立足疆内、面向中亚,重点发展综合保税、纺织服装、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生物技术、新型建材、电子家电、日用百货等高新技术、劳动密集型和进出口加工型产业,从而带动伊宁市、引领伊犁河谷快速发展。

3、园区设立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1】33号

扶持政策

(一)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将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2011年至2015年,对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央投资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地方财政予以补贴支持。

(三)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四)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五)支持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批准霍尔果斯为整车进口口岸。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时给予倾斜。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分机构。建立经济开发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政策,推进金融行业发展,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支持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

(七)加大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等政策落实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内地科技成果在两个经济开发区转化。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八)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兵团建设兵团用地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自治区和兵团可根据建设需求和进度安排,单列经济开发区用地指标,保障经济开发区建设。使用戈壁荒滩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引进产业项目的,面交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九)对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疆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中吉乌、中巴铁路建设;加快改善口岸查验设施条件;加快边境口岸铁路、公路建设;支持伊宁、喀什机场进一步完善机场设施。

(十)适时开放伊宁机场口岸和霍尔果斯铁路口岸。支持和鼓励中外航空企业开通喀什机场直达周边国家主要城市的国际航线。在伊宁机场航空口岸设立后适时开通相关国际航线。在霍尔果斯口岸和喀什机场口岸符合规定的前提条件下,适时研究批准其办理口岸签证业务。

《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

“先行先试”的机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即将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全面实施。这两个经济开发区也正成为我国向西开放、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窗口。25日,自治区出台《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一和特殊政策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从完善两个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加强财税、金融、土地、产业、人才等7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推动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更加有效的服务。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依法行使管理权,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在两个经济开发区相关机构的工作;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建设和管理两个经济开发区。

4、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引进注册型企业优惠政策(概要)

一、股权投资类

1、新注册

①其他有限类

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实际税率为12%;

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采取先征后返的扶持方式,将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②合伙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2、迁入

根据《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文件规定,针对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外的企业,准予迁入变更企业性质,且不进行清算:

①迁入企业不做变更维持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拨付扶持资金30%,予以扶持企业发展。

②迁入企业由有限责任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此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效的规避了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拨付扶持资金30%,予以扶持企业发展。

二、影视传媒、软硬件开发企业、创业投资和新能源

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的15%、20%、25%、30%、35%、45%、50%的比例予以扶持;其中软硬件开发企业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

三、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总额,给予50%扶持资金。

5、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

为加快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赋予霍尔果斯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本园区内均适用。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的方式, 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三、开发区鼓励投资的十大产业

(一)国际商贸物流;

(二)金融产业;

(三)总部经济;

(四)高新技术产业;

(五)会展经济;

(六)高端旅游、文化产业;

(七)农产品精深加工;

(八)生物及制药产业;

(九)机电产品、汽车、大型建筑机械及矿山开采设备配套组装加工;

(十)进口资源(油气、稀有金属等)加工。

四、开发区鼓励类投资产业享受财政奖励补贴政策

(一)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税款,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的15%、20%、25%、30%、35%、45%、50%的的比率予以奖励。

申报程序:在税金入库后次月,申请单位即可将申请书,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缴税业务凭证以及其它所需材料提交至园区招商局,由园区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对纳税人对园区财政的贡献额进行核定,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二)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5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入按照设备总投入的1%给予补贴。

申报程序: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投资人将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法人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提交开发区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对项目投资额度和项目建筑面积会审备案,待项目土建、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投资人将项目竣工报告及公司申请提交到开发区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对项目建筑面积和固定资产进行核定,提出财政补贴额度,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兑现。

五、权益保障

(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投资方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开发区各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二)在开发区投资新办企业需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的由开发区招商局协调办理。

(三) 实行开发区重点企业挂牌服务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

(四)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设施,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五)本政策规定实施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颁布更为优惠的政策,还可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六、开发区出台所有的地方财政税收留存部分用于奖励、补贴的政策,遵循“不重复享受、从优享受”的原则。

七、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外,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本优惠政策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九、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霍特管办发【2013】33号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享受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关于贯彻落实哦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税法【2011】5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条 “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五条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算。

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企业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一个自然年度的下半年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自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纳税人应按优惠项目和管理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一次性备案。未按规定提请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请备案时,应提供一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向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领取);

(二)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营业收入明细表(附件2,向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领取);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应对报送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报送资料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资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中签署“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办理的,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招商热线:400-15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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